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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双十一”网络购物消费警示

    更新时间:2017-11-07 22:37:46

“双十一”临近,正是网络购物消费的高峰时段,也是网络消费纠纷的高发期,为引导消费者在“双十一”网络购物高峰时段科学理性消费,吉林省工商局结合往年“双十一”促销活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,向广大消费者发出“网络购物警示”,提醒消费者在享受“双十一”方便快捷、省时省事的网络购物过程中,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一、注意区分“订金”和“定金”不同依据《合同法》和《担保法》的明确规定,“定金”有着债务担保效力,给付定金的买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,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责任的,应双倍返还定金,是双方互相担责的约定,而订金具有担保性,可见二者是有区别的。从去年“双十一”的投诉中发现,消费者把“定金”混同为“订金”,认为这是一种单方行为,要求商家退还“定金”,这种诉求是不受法律支持的。在此,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要注意区分两者的不同。

二、警惕虚报特价揽客,实施有价无货欺诈行为。“双十一”的“1元秒杀”、“零点秒杀”、“整点免单”等活动,以其低廉的价格吸引了很多消费者的广泛关注。然而,有些商家却以虚假的“1元秒杀”、“零点秒杀”、“整点免单”为噱头来引诱消费者进店消费。某网店发布促销信息:“满128元加1元秒杀某品牌男士牛仔裤”。消费者刘先生原本并不打算购买此款牛仔裤,但是看到促销信息后,被其低廉的价格所吸引,参加了此次促销活动。然而“双十一”后,刘先生“1元秒杀”的牛仔裤”,物流信息始终显示为未发货。当地工商部门接到举报,经立案调查后,证实该商家所谓的“1元秒杀”活动仅是吸引消费者购物的噱头,并未实际开展促销活动。工商部门责令该商家赔偿消费者刘先生的损失,并对其处以行政处罚。在此,提醒商家在开展促销活动时,不要虚报特价揽客,不要发布虚假广告,不要实施有价无货欺诈行为。提醒广大消费者购物时,要做到货比三家,要打消贪便宜的念头。如果商品标价与实体店标价相差太大时,要小心谨慎,避免因贪便宜而上当受骗。

三、注意商家单方面认定“商品不完好”问题。在以往的“双十一”网络集中促销活动中,消费者在退换货时总是遇到这样的情况:商家以“商品被拆封了”、“标签被剪掉了”等为理由,单方面认定商品不完好,拒绝履行退换货的义务。消费者往往因为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,放弃了正当地退换货的权利。《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》第九条规定:“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自行解释商品完好、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、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、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。”违反本规定的,工商部门可依照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》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。因此,商品是否完好,不能由商家单方面确定,而是应该根据实际情况,由商家和消费者共同协商解决。

四、注意促销超售不提示问题。“双十一”前,市民张小姐好不容易抢到了心仪的商品,下单半个多月都没有收到货,最后卖家通知她这款商品超售,并单方面取消了订单。《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》第十五条规定对商家促销超售行为做出了限定:“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促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销售完毕后,应当在促销页面、购买页面及时告知消费者。”商家不得在订单形成后以超售为理由单方面取消订单。消费者如果碰到电商超售问题,可向网络交易平台或相关部门进行投诉,要求电商做出合理赔偿。

五、注意商家宣称赠品不“三包”问题。在以往的“双十一”网络集中促销活动中,商家常用赠品来吸引消费者,但同时又单方面规定,赠品不享受“三包”服务。《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:“网络集中促销中附赠的商品,应当依照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和《产品质量法》的规定提供‘三包’服务。”也就是说,消费者所获得的赠品,和商品一样享有“三包”服务的权利,商家要对赠品承担“三包”服务负责。

最后,提醒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、经营者要依法合规开展网络集中促销活动,要严格遵守“七日无理由退货”等法律规定,积极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。提醒消费者要妥善保留好交易凭证,要依法维权,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,可向商家协商处理,也可向网络交易平台投诉,或者拨打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或商家所在地的12315电话进行投诉,必要时可将保存的证据形成材料,寄送给相关监管部门。